苏州信托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报告

来源:法律合规部 时间:2023-11-15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签署的《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鉴于公司与苏州银行存在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和充分沟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关联交易事宜签署《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
(一)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可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苏州银行及其可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利益转移事项。
(二) 关联交易类型
1、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与苏州银行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2、服务类关联交易
包括信用增级、保管、托管、财务顾问、投资顾问、估值、核算、债券承销;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3、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不含授信类关联交易)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苏州银行及其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投资苏州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苏州银行及其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三)关联交易额度
《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任一工作日余额不超过100亿元。其中,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5亿元,服务类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剩余额度为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投资苏州银行及其关联方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苏州银行及其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该类交易不在监管部门认定的苏州银行关联交易范畴内。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控制在苏州银行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苏州银行对公司的授信类关联交易不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有关授信业务并入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进行授信,其授信额度按照监管部门及苏州银行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约定
《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经公司风险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苏州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双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自2023年11月9日起生效。
二、交易对手情况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4日,法人代表崔庆军,注册资本366673.39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经营范围包含: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苏州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苏州银行为公司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下的交易双方需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1号)规定,交易定价需符合公允、合理原则。
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风险及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意见
或决议情况
《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委员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一号决议审批通过。
五、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该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庄毓敏、王则斌、陈琦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批通过。
六、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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